班主任是从事学生德育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全面完成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目标的重要组织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实现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上级、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条例。 第一章 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 第一条 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原则 1.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备,原则上每个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一个教师最多可以担任两个班的兼职班主任职务。 3.全院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要把担任班主任工作作为教书育人应尽的责任,积极主动承担这一光荣任务。原则上所有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科室工作人员(学生处、团委除外)都应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二条 班主任的选拔、聘任条件: 4.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院稳定。 5.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思想作风正派,为人师表,严于律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 6.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条 班主任选拔、聘任办法 1.班主任的配备、管理由各系(部)负责,各系(部)一名副主任主管班主任工作,学生处负责全院班主任工作的业务指导。 2.班主任的聘任由教学系研究提名,系主任聘任,报学生处审核,学院公布并:津ICP备05003142号 津教备:0087号
学院地址:天津团泊洼 邮编:301607 联系电话:022-29000406 022-2900065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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